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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盐扮食盐 网售假“纽崔莱”

发布时间:2021-11-04 08:55:28 阅读: 来源:锂电池厂家

昨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上海法院近期审理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当天,闵行、奉贤、徐汇等法院还对8起相关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这些案件暴露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一些漏洞和隐患尤为引人关注。法院发出司法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网络成为重要犯罪手段

食药安全职务犯罪不缓刑

昨天集中宣判的8起案件中,具有几个特点:一是侵犯“贵州茅台(600519,股吧)”、“红双喜”、“纽崔莱”、“苏格兰威士忌”等多种国内外知名品牌商标;二是涉及蛋白粉、食盐、白酒、烟草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触犯销售假药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六个罪名。

此外,网络成为重要的犯罪手段,有的利用网络尤其是知名网站如淘宝网作为交易平台,销售知名的直销品牌、处方药、注册商标标识,甚至制假材料;有的利用网络招揽客户,销售假冒药品。另外,个别媒体对涉食品药品广告审查不严,公开发布叫卖处方药的广告,也为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

据法院透露,此类案件的发生,既是被告法治意识淡薄、道德低下、诚信缺失,为牟非法暴利而坑害消费者、漠视社会责任的结果,又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存在的一定漏洞和隐患有着重要关系。

食药安全职务犯罪不缓刑

今年以来,我国相继出现的地沟油、毒胶囊等事件,一次次地以各种方式挑战社会的底线,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面对形势严峻的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在昨天的发布会上,上海高院建议,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中,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达到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效果。对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的主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严惩。

同时从事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公司、企业,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危害食品药品类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况,依照刑法规定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此外,严格把握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对于与涉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予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工业盐冒充食用盐加价销售牟利

2010年,被告人周小进起意采用购买工业用盐后冒充食盐加价销售牟取非法利益,经与其妻杨正勇合谋,后雇用被告人陈立军、杨正芬夫妇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由周小进主要负责购买工业用盐及空包装袋、推销并销售等,由陈立军、杨正勇、杨正芬主要负责在本市奉贤区南桥镇西渡社区金都雅苑暂住处分装工业用盐。至2011年6月15日案发,周小进已在奉贤、闵行、松江等地以批发方式将合计19.76吨工业用盐非法销售给他人,查获尚未销售的工业用盐16.83吨。

昨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小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陈立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正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正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点评

食药监管部门须注重源头治理

大批量工业用盐被犯罪分子购入并假冒食盐出售,揭示了对工业用盐流向和使用监管不力的现状亟待改变。法院建议盐业部门加强对工业用盐流向个人购买者现象的调查力度,杜绝工业用盐流入食盐市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注重源头治理,改善监管模式,加大对重点区域、环节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通过报纸刊登广告招揽客户卖假货

2010年7月,被告人刘忠宝、王永强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市聚丰园路租房作为办公场所,通过报纸刊登广告和设立网站等方式招揽客户,对外销售假冒万艾可注册商标药品和假冒劳力士注册商标手表,其中部分货物通过被告人夏为宝送货和收款。至2011年8月,刘忠宝、王永强等人的销售金额为280.7万元。2010年8月17日万圣节,公安机关在刘忠宝的住处、经营场所、夏为宝的暂住地等地查获待销售假冒万艾可30粒装49瓶、4粒装4盒、假冒劳力士手表363块,价值33万余元。

昨天,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忠宝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永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夏为宝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点评

媒体应严格审查食药广告内容

法院认为,个别媒体对食品药品广告的内容把关、严格审查的责任意识淡薄,建议媒体加强自律,严格审查食品药品广告的内容,防止被不发分子利用为发布虚假广告的载体。

网店叫卖假冒“纽崔莱”

2007年1月至2011年11月间,被告人陈有志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位于长宁区仙霞西路的实体店为经营场所,通过淘宝网站上开设的“冬天的沙西米”、“健康连锁”、“selemon”店铺,对外销售假冒“纽崔莱”等注册商标的蛋白粉、倍力健、钙镁片等商品,销售金额累计606万余元。当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有志经营的实体店内查获假冒“纽崔莱”等注册商标的蛋白粉等商品1183件,价值9万余元。

昨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有志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点评

知名网站要加强自我监督

此类案件反映出加强网上交易监管的紧迫性。法院建议知名网站要加强自我监督,网络监管部门、网络运营商要加强对网上店铺销售情况的常态化监管,及时发现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苗子,及时查处网上公开叫卖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行为。根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知道网络用户多次发布侵权商品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则构成帮助侵权,应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利用快递发货出售假药品

被告人马剑刚采用在互联网上设立网页,并在本市灵石路租房作为仓库等方法,销售低价购入的万艾可、艾力达、西力士等药品。被告人蔡燕则负责帮助接听客户电话开工大吉,联系快递公司发送药品等。

2011年1月中、下旬,被告人马剑刚、蔡燕先后以9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万艾可30粒装1瓶,以336元的价格卖给丁某万艾可4粒装2盒。同年1月2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马剑刚租赁的仓库内查获待销售的万艾可4粒装11盒、30粒装2瓶,艾力达30粒装6盒、4粒装6盒、西力士10粒装6瓶。经鉴定,上述药品均为假药。

昨天,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剑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判处被告人蔡燕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点评

快递应避免成为犯罪活动帮凶

法院认为,快递公司员工利用工作便利帮助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子送货、付款,反映出快递公司在对员工的教育管理上存在疏忽,建议快递公司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管理,避免成为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的帮凶。

(刘勇 )